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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17 12:20:30 点击:

(青府办发(2013)10号)

 

为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根据市农委《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28)和区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青府办发〔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为前提,以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主线,集聚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政策措施,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提升本区水稻、蔬菜种植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组织化水平,着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流转,公开透明。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发挥各街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平台功能,依法落实流转合同审查登记与备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操作规范。

(二)自主经营,适度规模。鼓励本地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自主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合作经营,统一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统一服务,以服务带动农户,提高农业组织化水平。

三、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面积在50200亩的本地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水稻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当地农民用工占用工总量70%以上(对于青东地区,今年可为50%以上,以后年度每年递增10%,直至70%以上),自主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在本区范围内常年种植蔬菜面积在20100亩的本地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种植蔬菜面积在100亩以上,自主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3、对本地散户种植水稻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耕作、统一供种、统一供药、统一供肥、统一收割、统一技术指导),服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种植蔬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布局、统一供种、统一供药、统一监管、统一技术指导),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扶持条件

扶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1、土地流转规范。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青府办发〔20132号),经营的土地必须是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流转合同必须在镇(街道)流转平台上备案并公示,土地流转费不低于所在镇(街道)出台的最低指导价,经营期间不转租、转包,建立经营成本台帐。

2、生产管理规范。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生产管理措施规范、田间环境整洁、无违法用地、无秸秆焚烧、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经营服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员签订服务协议,统一开展“产前、产中、产后” 服务。

(三)扶持标准

1、对各镇(街道)、现代农业园区内符合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区财政对种植水稻给予补贴150/亩;对种植蔬菜给予补贴100/亩。

2、区财政对实行统一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服务面积给予补贴每年60/亩(已享受规模经营补贴的面积除外)。

3、各镇(街道)、现代农业园区可根据各自实际给予相应配套。

四、操作办法

(一)申报审核。每年8月下旬,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分别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规模经营、统一服务的补贴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准后,报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本镇(街道)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对村民委员会上报扶持对象的资格、面积等进行审核、汇总。

(二)核实公示。对申报对象的核实实行二次公示:第一次由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村委会将扶持对象适度规模经营面积、统一服务面积、举报方式等内容,在村务公示栏等醒目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委;第二次由区农委、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申报内容进行核查。核查无异议后,再将扶持对象的经营面积、统一服务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方式等内容在村务公示栏上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三)资金拨付。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政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拨付给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资金拨付情况在“上海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根据区位特点、区域功能和农业产业布局,制定本镇(街道)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方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镇(街道)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责任主体,要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做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制定本镇(街道)的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村民委员会要对提出规模经营、统一服务的补贴申请进行核准,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会同村民委员会对经营主体的资格、面积等进行审核、汇总、公示并上报。区农委要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和管理,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管理,抽查核实补贴面积,并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扶持资金。

(三)择优确定经营主体。各镇(街道)要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镇(街道)农业部门要会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对流入方的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将流转土地优先承包给符合准入条件的本地专业大户,以及经营情况和信誉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加强经营主体管理。各镇(街道)对流转土地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切实加强监管,重视流转合同管理工作,按本区农业布局规划和秋播规划要求,严格规范经营主体的土地用途和生产行为。自主种植、自主经营和提供统一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要做好经营成本等相关台账和档案记录、保存工作。

(五)强化经营主体责任。各镇(街道)要重视把好土地流转合同关、经营主体资格关、补贴面积审核关、补贴资金公示关,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区农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抽查核实工作,发现不符合本《实施意见》中确定的扶持对象、条件要求的经营者,取消该经营主体及所在村的规模经营补贴,并按抽查核减的面积比例,同比例扣减经营主体所在镇(街道)的补贴金额,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从201311日起实行,暂定至20151231。执行中如遇上级出台新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本实施意见由区农委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来源:上海蔬菜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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