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药使用,提高我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减少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
本办法所指的农药主要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包括水稻、蔬菜、水果、花卉等用药)。
第二条 区农委种植业办公室负责本区内补贴农药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置。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补贴农药相关的行政执法。
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补贴农药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全区补贴农药的具体操作和管理,跟踪调查补贴农药的使用和售后服务情况,建立全区补贴农药电子档案。做好植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农药新品种在本区首次推广使用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发布农药新品种在本区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第五条 各镇、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农办(委)负责对本镇补贴农药的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各镇指定的农药供应点经营。补贴农药供应点需根据区农委确定的农药品种和销售价格做好补贴农药的供应,不得随意加价,对已购补贴农药及时进行登记,做好补贴农药销售台帐,并于每周五将补贴农药进出库数据汇总后上报到区农委。
第七条 享受补贴农药的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张榜公示的价格,在各镇指定的补贴农药供应点,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交款提货。
第八条 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九条 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使用农药的过程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随意加大农药使用浓度和剂量,严格掌握使用农药安全间隔期,安全间隔期内的农产品不上市。
第十条 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配合做好农业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本区范围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农药包装物。
第十一条 区、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
第十二条 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配合市、区、镇各级部门做好上市蔬菜的抽样检测,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检查。
本区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第十三条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没有按照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定操作将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采收上市的生产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区、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倒买、倒卖补贴农药。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补贴农药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擅自倒买、倒卖的,一旦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将予严厉查处:
(一) 购药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3年内不得再享受农药购置补贴。
(二) 对倒买、倒卖所得按补贴农药购置全价全额追还。
(三) 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区、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违法使用农药、倒买倒卖补贴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区、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农业委员会种植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