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办发[2013]5号)
为激励广大菜农生产积极性,优化蔬菜产业结构,促进生态农产品进市区、进社区,更好地满足市民菜篮子,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确保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责任书》、县政府《关于扶持崇明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精神,结合崇明前一轮蔬菜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扶持对象为注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自愿从事周年连片规模种植蔬菜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大户(以下简称“生产机构”)。
二、扶持种类、标准及条件
(二)鼓励规模化周年生产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蔬菜规模化生产补贴800元/亩,同时可享受蔬菜规模化生产物化补贴,包括:安全农药补贴200元/亩、 绿色防控补贴60元/亩、叶面肥补贴100元/亩、遮阳网补贴100元/亩。
1.规模生产:蔬菜生产基地连片面积不少于150亩,周年种植速生绿叶菜(市农委公布的19个品种)面积不少于蔬菜生产总面积的50%,大棚设施面积不少于蔬菜生产总面积的10%;
2.品质安全:通过无公害以上农产品认证,且按规定使用政府指定的投入品等;
3.管理规范:符合生态岛农田环境要求;土地流转合同规范;设施用地备案手续完备;具备100平方米以上蔬菜整理场地;拥有蔬菜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三)实施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
继续执行市统一的“保淡”绿叶菜综合成本价格保险(市农委规定的品种和时段),保险费由市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40%、生产机构自筹10%。增设县级绿叶菜田头交易价格指数保险,其保险费由县财政补贴90%,生产机构自筹10%。参保的蔬菜品种目录及面积由县农委于每年年初负责公布。
三、附则
(四)本意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县农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负责指导和考核。扶持补贴由生产机构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所在乡镇审核后报县农委,由县农委会同财政局、监察局复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五)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相关补贴。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违法违规用地、破坏农业环境的。
(六)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市新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八)本意见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县农委负责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