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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操作办法

时间:2014/1/17 12:14:21 点击:

(嘉府办发[2013]24号)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落实,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在嘉府发[2011]30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前期工作、资金使用与监管、建设管理、建成后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一、项目建设的申报、审批和前期工作

1、项目申报。根据已批准的农业布局、农田水利等相关规划,每年6月底前由生产经营主体或镇职能部门向项目所在镇申报下年度农业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并由镇政府在当年8月底前上报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规土局、区财政局,由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平衡后,于当年12月底前向各镇下达下年度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纳入区发改委年度投资计划。各镇接到下达的投资计划后由生产经营主体或镇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协议、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筹措承诺文件、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若涉及土地流转的,应由村委会或土地权属人出具土地流转证明)。由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规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图纸)和经费概算,涉及项目环评、用地情况等要求的应征询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项目所需申报材料齐全后,由镇政府上报。高水平粮田和设施菜田的农业设施主报区农委,抄送区水务局;水利设施部分主报区水务局,抄送区农委;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主报区水务局,抄送区农委;特色农产品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场项目主报区农委,涉及农田水利的项目抄送区水务局;列入市计划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主报区规土局,抄送区农委、区水务局。

2、审批。项目建设方案经区有关部门核实后,高水平粮田、设施菜田由区水务局、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有关部门,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由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上报市有关部门,特色农产品项目和标准化养殖场项目由区农委上报市有关部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区规土局上报市有关部门。经市有关部门评审后行文下达批件,涉及国家和市财政资金的由区发改委会同区农委或区水务局或区规土局联合批转至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镇有关职能部门。

3、项目前期工作。由区财政安排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启动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前期方案编制、评估的费用开支。按规定列支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前期费纳入项目预算。发生前期费用,但项目批复后未实施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支出前期费用;未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前期费用由区财政资金承担,在项目前期启动专项经费中冲减。

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监管

1、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行文审批并纳入部门预算后,应抓紧实施。项目涉及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的事项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资金的拨付,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实行联合签单、现场确认、掌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合同签订后预付20%工程资金,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后付至80%工程资金,工程完成审价、审计并通过验收后付至90%工程资金,预留10%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结清。

3、项目资金监管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集中,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严格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开支,并妥善保管经费收支的各种凭据,遵循相关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建设项目按《嘉定区审计局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审计。建设项目列入政府财政投资纪检范围。

三、项目建设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高水平粮田和设施菜田的水利设施以及小农水项目由区水利管理署作为项目法人;高水平粮田和设施菜田的农业设施、特色农产品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场项目以及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镇有关职能部门作为项目法人。

2、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规土局、区财政局依据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批复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联合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后,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规土局、区财政局按项目验收程序上报,由市农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区规土局负责牵头验收后报市规土局验收。

3、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文档资料和电子(图)库信息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整理工程档案资料报市、区有关部门存档。

四、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和维护

1、高水平粮田(含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设施菜田、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水利设施由区水利管理署会同区财政局与有关镇或镇所属职能部门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上述项目的农业设施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及标准化养殖场项目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与有关镇或镇所属职能部门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其产权归有关镇政府所有。

2、建设后认真落实管护主体,要按照“谁管理,谁养护”的原则,明确资产管理方和使用方的管理权限和管护责任。资产管理和使用双方必须签订管护协议,明确使用(租赁)期限、经营内容、有偿或无偿使用方式、管护双方职责权限、违约追究等要素。各镇要以资产管理主体为单位建立维修管护基金,落实管护经费,完善健全资金使用制度,实行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管护经费的主要来源为镇或村收取的承包费或租金、市和区财政性资产管理考核奖励资金、保险获得的理赔款以及经营单位出资等多方筹集。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内的管棚、道路、沟渠、灌溉系统、仓库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设施保险的保费支出等。具体管护办法由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规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其他

1、本办法自201311起实施。

2、本办法由区农委、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蔬菜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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