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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山区稳定蔬菜生产实施意见

时间:2014/1/17 12:16:25 点击:

(宝府办[2011]62号)

 

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价格总体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通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确保蔬菜稳定生产和有效供应,提高蔬菜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现就稳定我区蔬菜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本区种植蔬菜的农户和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园艺场、合作农场等)。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蔬菜种植补贴

1、在夏淡期间种植绿叶菜的常年种植蔬菜农户,给予每亩80元的补贴。

2、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的,给予每吨补贴300元;使用专用配方肥料(BB肥)的,给予每吨补贴500元。

3、常年种植商品蔬菜面积在2亩以上的农户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给予每亩补贴100元。

4、对种植蔬菜面积在10亩以上的农户,给予农资综合补贴每亩76元。

5、对夏秋甘蓝类和冬春茄果类蔬菜推广统一育苗,给予工厂化育苗企业夏秋甘蓝类每株补贴0.06元,冬春茄果类每株补贴0.15元。

(二)蔬菜规模经营补贴

对取得土地经营权,按比例吸纳具有本区户籍、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农民就业,单独种植蔬菜面积10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土地流转费每亩补贴800元、对该单位本地农民职工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三)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1、成本价格保险。对“冬淡”青菜、“夏淡”青菜、鸡毛菜、生菜、米苋、杭白菜实施成本价格保险补贴,财政补贴保险保费90%

2、市场价格保险。对宝山地产青菜、卷心菜、广东菜心、广东芥蓝、芹菜、花菜、鸡毛菜、蕹菜、菠菜、米苋、蓬蒿、杭白菜、大白菜13个蔬菜品种实施市场价格保险补贴,财政补贴保险保费70%

3、自然灾害保险。对露地蔬菜和保护地蔬菜投保自然灾害险,财政补贴保险保费70%;对保护地蔬菜设施(棚架、薄膜)投保自然灾害险,财政补贴保险保费50%

(四)生产设施(大棚)建设补贴

在已经完成露地生产设施建设的菜田内建设500亩设施大棚,标准为每亩2万元,区财政给予补贴75%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重视蔬菜生产

要提高对蔬菜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宣传、落实各级扶持蔬菜生产的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蔬菜积极性;各相关部门要关心、支持蔬菜生产,确保供应安全、放心的农资,做好蔬菜农产品的收购服务工作。

(二)落实责任,种足蔬菜面积

按照市下达的蔬菜生产最低保有量指标的要求,层层分解指标,落实任务,千方百计种足蔬菜面积。

(三)调整结构,确保均衡上市

加强市场监测和产销对接,及时掌握市场和生产动向,通过科技入户,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沟通,调整品种结构,加强田间管理,保证地产蔬菜的均衡上市。

(四)加强监管,确保供应安全

积极推进蔬菜生产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不断完善世博期间已形成的各项安全监管管理机制,全面推进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四、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本市对促进蔬菜生产的政策作调整,本区也作相应的调整。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1111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蔬菜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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