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服务 >> 政策法规 >> 内容

闵行区关于加快发展闵行现代都市农业的政策意见

时间:2014/1/17 12:13:51 点击: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等中央文件精神,加快发展与我区深度城市化相适应的“生态精品”现代都市农业,争取到“十二五”末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率达到9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到100家以上、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0家以上、农产品“三品”认证比例达到90%以上、农产品商标注册率达到40%以上、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农业旅游景点接待人次达到150万人/年、每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地产农产品最低保有量任务、不发生内源性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上海农业现代化工作做出应有贡献,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升农业组织化水平

1、探索发展家庭农场。贯彻《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351号)要求,逐步因地制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另行制定政策扶持办法。

2、支持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2012年底前已注册成立并按照合作社法要求规范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区财政给予开办补贴10万元。建立闵行区合作社联合会,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

3、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对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并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种源农业、创意农业、地方特色农产品研发以及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添置设施设备的,区财政给予50%补贴。

4、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金融扶持。鼓励和引导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项目贷款,按市规定实行担保;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性贷款,由市、区财政根据市规定给予贴息补贴。

  二、推进农地规范流转和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建设,提升农业规模化水平

5、鼓励农民流转土地。贯彻《关于上海市现代农业组织化经营专项奖补试点的意见》(沪农委[2013]251号)要求,鼓励本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期限在3年以上,对符合上述条件能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的农户由市、区、镇分别给予每亩100元、50元、50元的专项补贴(农户中已故、已农转非等成员部分不给予本专项补贴)。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农民规范获得流转土地,需支付给农民不低于每亩每年1400元土地流转费。对土地用于一般公益林建设的,给予农民每亩每年1400元土地流转费,区镇各承担50%

6、鼓励农业规模经营。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粮食100亩以上、蔬菜或经济作物等其它农业30亩以上),给予其每亩每年800元的农业规模经营补贴,区镇各承担补贴的50%对规模化种植苗木(5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亩每年300的规模经营补贴,区镇各承担补贴的50%

  7、鼓励调整种植结构和推进设施农田建设。鼓励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种植质量差、结构矛盾突出的苗木生产基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经与区林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恢复种植业耕作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亩补贴。按照《闵行区农田水利和农业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闵府[2013]9号)要求,推进设施农田建设和完善设施管理工作。

  8、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对粮食、蔬菜生产机械的更新添置,在市财政补贴基础上,区财政配套补贴到70%;对列入市、区重点示范推广的农业机械,补贴标准提高到90%;对引进的试验性新型农机具,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对粮食(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费由区镇全额负担,区镇各承担费用的50%,作业费具体标准需作出调整的,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报区政府确定。对各农业生产单位新建和改建各类农业生产普通管棚设施,区财政补贴50%。对符合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要求的蔬菜园艺场,给予300/亩的薄膜和农机耕作油料等生产资料补贴,区镇各承担50%

  三、加强农业科技建设,提升农业科技化水平

  9、推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创新。培育区、镇两级农业推广体系,构建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中涌现的技术能手、科技标兵、经营管理人才给予表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人每年12000元,区、镇各承担50%),加强和规范村级农业综合服务队建设工作(全区300名以内),健全和巩固村级农业综合服务体系。

  10、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加快种苗产业开发技术,推进工厂化育苗技术应用,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在杂优稻、保淡绿叶菜、航天育种、农业种苗等农业种源方面加强科技研究。推进我区农业资源数据管理与共享平台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市农科院等科研院所的互助联动作用,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发挥“专家工作室”团队作用,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农业质量认证和商标注册,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

11、加快农产品商标注册和“三品”认证。对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农业市场主体注册农产品商标、通过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的,由区财政对认证和注册商标的规定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

12、鼓励争创农产品品牌。鼓励优质农产品生产,对进行设施农业标准化生产,且产品有认证、有商标、有规范化包装和标识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单位,经考核后,在一个认证有效期内按实际生产量(或面积)进行一次性补贴,其中,蔬菜、粮食、果品、西甜瓜、水产每亩次补贴200元,生猪每头补贴10元,家禽每羽补贴1元,对获得绿色食品以上优质农产品称号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鼓励本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市级以上优质农产品(包括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优质稻米、农业创意作品)的评比、评奖活动,对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补贴。鼓励蔬菜园艺场发展加工、配送能力,对年蔬菜生产规模达到100亩、净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蔬菜园艺场,经专业机构审计认定后,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

  五、优化农业生产扶持,稳定地产农产品有效供给

  13、增强农业保险政策的风险保障作用。贯彻执行《闵行区20132015年度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14、稳定市场供应和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保障民生,对承担市下达绿叶菜种植任务的蔬菜园艺场或菜农种植绿叶菜、并通过市区年上市量考核验收的,区财政给予120/亩补贴。对规模化农场在淡季期间种植主推品种绿叶菜以及实施的“一场一品”工程的,经区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审定后,区财政给予种子费用50%的补贴。大力推广工厂化统一育苗,对纳入统一育苗的蔬菜品种,区财政补贴种苗费50%。在本市粮食最低收购价基础上,对本区粮农交售的粳谷,给予120/吨补贴,充实区级粮食储备。鼓励“农超、农标、农社”对接,对开展农产品进社区活动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周进社区销售农产品一次的,给予每年5000元补贴,每周进社区销售农产品两次及以上的,给予每年10000元补贴,区镇各承担50%。对辖区内实施强制免疫的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包括养鸽户)给予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人工补贴。对辖区内农村地区登记办证的养犬户,免收犬类狂犬病免疫费用(60元/条)。

  六、实施农业生态化建设和发展农业旅游,打造美丽农村

15、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对在本区种植粮食、蔬菜、果树等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使用推荐名录内高效低毒低残农药和生物农药的,由区财政给予50%农药价格补贴,补贴农药由区实行零差价统一配送,对配送成本进行定额补贴。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在市财政补贴基础上,区财政配套补贴100/吨;使用BB肥的,区财政补贴300/吨。鼓励实施保护性耕作,对种植常规品种绿肥,在市补贴的基础上区补贴150/亩;对种植红花草的,在市补贴基础上区财政补贴300/亩。对符合农业规划布局的新增经济果林,规模30亩以上的,给予300/亩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16、加强对农业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的扶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指导下发展农业旅游,依法合规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改造,或通过指标流转取得用地指标,避免出现违法用地的情况。对符合规划、税收落地、吸纳本地农民就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旅游项目,以及本区农民入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农家乐项目,经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审定后,对其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其中,区按投资额的30%补贴、镇按投资额的10%补贴。农业旅游政策扶持实行竞争性立项制度。

  七、加强农业劳动力培训和引进,培养新型农民

  17、实施免费农业培训。以提高本区农业企业从业人员履职技能为重点,以提高农民持证从业率为抓手,免费为农业从业人员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以基础性、实用性技术为主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优化农业劳动力素质和结构。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技术骨干、财务人员、合作社辅导(指导)员、联合会工作人员等的培训。培养一批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

  18、积极引入农业劳动力资源。鼓励农民农业就业,对在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就业的本区农业户籍社员和农民给予600/月的农业就业补贴(区镇各承担50%),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给予1000/月的农业就业补贴(区镇各承担5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以最低档缴纳标准为准)给予100%补贴(区镇各承担50%)。对马桥镇、华漕镇、吴泾镇、浦江镇、颛桥镇、梅陇镇、新虹街道缴纳农保的就业年龄段农民(含由村集体经济为其缴纳镇保的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补贴(区镇各承担50%),与农业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八、严格农业考核和扶持政策执行,增强政策实效

  19、制定农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由区农委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农业政策的实施细则,规范农业政策的执行方式、操作流程和考评机制等具体内容,消除政策执行中的制度漏洞,保障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农民增收。区、镇两级农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细则结合农业产业发展要求加大对各农业政策受益主体的工作考核力度,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差异化补贴。

  20、严格规范各项农业扶持资金的执行。区、镇两级农业管理部门建立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的核查机制,主要由镇农业部门核实补贴受益对象申报资料和数据的正确性,区农业部门负责抽查,核查后发放涉农补贴资金。区、镇两级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政策的具体执行工作,从政策的宣传到项目(补贴)的申报、核对、审查、评审、批复、执行等各个环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效果显现。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配合,涉农镇执行,将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制度落实到位。

  21、加强对涉农补贴资金的监管。区农委、合作社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农机做好登记工作,规定农机最低使用年限,区农委定期检查合作社的农机使用、保管情况,防止农机补贴后发生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农业建设项目需取得区规土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区农委才据此发放农业政策补贴。对违法使用土地的农业经营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由区规土局负责执法检查和处罚。区农委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加强威慑和处罚,保障环保农药补贴政策的实际成效。财政、农业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管,监督政策补贴资金按政策规定使用情况,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追究责任。

  22、加强街镇农业配套资金的落实。各涉农街镇应逐步加大对农业的配套投入力度,涉及到各街镇承担的农业补贴资金,街镇财政应积极予以配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街镇农业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纳入区农业工作考核等考核办法。

  本意见自201411日起施行,暂定三年。本意见执行期间,如有与上级政策冲突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意见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蔬菜经济信息网
  • 上海蔬菜经济信息网(www.vera.sh.cn)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 网络支持: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信息所网络部

    沪ICP备202300309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