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的规定,加快推进本市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产品销售,市农委对获得“上海名牌农产品”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奖励。其中:对获得“上海名牌农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任一个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同时获得上述两个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往年已获得其中单个荣誉称号并奖励,其后又获得另外一个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区县根据自身特点可自行安排相应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