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蔬菜集锦 >> 媒体转载 >> 内容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上海市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2023/12/19 22:15:59 点击:

今年以来,上海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性较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震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农业农村委筛选了1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上海某蔬果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3年3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某蔬果专业合作社种植区域开展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抽样了该合作社一件地产农产品,为草莓(样品编号JD2303MH-07)。经行政执法人员比对当事人农产品生产记录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发现该合作社存在农产品生产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3年3月28日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整改届满日为2023年4月11日。2023年4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该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记录进行日常检查的同时监督抽样了该合作社两件地产农产品,分别为水果黄瓜(样品编号JD2304MH-04)、黄瓜(样品编号JD2304MH-05)。经行政执法人员比对当事人农产品生产记录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发现上述两件农产品检测合格但农药残留情况与当事人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均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存在未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且责令改正后存在逾期仍未改正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夏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5月30日,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夏某某种植的芥兰开展了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芥兰样品中虫螨腈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停止生产经营、翻耕等措施,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并予以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佰叁拾肆元整(¥134.00);2.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张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7月14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收到《农业农村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张某某2023年6月25日上市的豇豆,监督抽样结果为灭蝇胺成分不符合GB2763-2021规定,被判为不合格产品。随后2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张某某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及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对涉事大棚豇豆种植情况和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涉事的豇豆种植大棚内已无豇豆,土地待翻耕,在其农资仓库检查中发现标称“潜克”75%灭蝇胺可湿性粉剂的农药1包,当事人无生产档案及采收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将涉案农药使用在2023年6月25日抽样的1号大棚内上市豇豆中,抽样批次豇豆共5公斤,其中3公斤为抽样样品,剩余2公斤摆摊售卖,售价8元/公斤,违法所得共计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执法机关无法核实具体的购买人员进行产品追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陈某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2023年8月17日,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陈某全销售的桃产品包装盒上印有“绿色食品”“GreenFood”字样以及企业信息码GF310114150082,经初步核实,上述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属于上海畅园香葡萄种植园,认证产品为葡萄。经调查,当事人陈某全种植的桃产品未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其参照上海畅园香葡萄种植园使用的绿色食品包装盒样式,擅自在对外销售的桃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属于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960.00),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某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7月10日,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上海青浦某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芥蓝进行监督抽样,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两个芥蓝样品虫螨腈(溴虫腈)农药残留检出值为0.66mg/kg、0.68mg/kg,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虫螨腈(溴虫腈)限量值≤0.1mg/kg技术要求规定。7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7月25日,当事人书面提出复检申请。8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报告(NO:2023-NWB-47、NO:2023-NWB-48),两个样品虫螨腈检出值为0.54mg/kg、0.60mg/kg,均不符合GB2763-2021的限量值规定。经查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发现合作社所属种植户农药使用行为,缺乏有效的用药指导,未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规范使用农药。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地块当时批次的芥蓝已采收完毕。芥蓝采收700kg,销售单价2元/kg,销售收入1400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仟肆佰元整(¥1400.00),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王某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5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六墩村240号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正在收购鱼,但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6月2日前改正。6月13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王某仍没有落实整改措施,在收购鱼时仍未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王某作出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杨某某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3年8月9日,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某采购蔬菜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蔬菜收购过程中仍未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影响,且积极配合调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佰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上海某蔬果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和7月22日销售的鸡毛菜产品均有部分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遂依法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电子台账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销售的840公斤空心菜产品,其中200公斤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且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期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期间积极协助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经过和提供相关材料,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佰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上海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29日,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上海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双孢蘑菇已上市,但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0月25日,对该合作社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合作社仍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影响,且积极配合调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佰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3年10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农产品收购主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10月30日及31日收购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11月3日-5日收购的花椰菜、西兰花仍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三农
相关文章
  • 上海蔬菜经济信息网(www.vera.sh.cn)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 网络支持: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信息所网络部

    沪ICP备2023003099号-2